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九打九治”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26日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化“九打九治”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桃江县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九打九治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桃安委发[2015]22号)精神,深刻吸取天津“8.12”爆炸事故教训,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抓严管,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推进“九打九治”,切实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拉网式”的检查方式,不留死角,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为确保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中秋与国庆期间的安全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1、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关闭,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2、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退出越界矿区范围,封闭越界井巷,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产整顿或退出后再超越批准范围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3、对持证过期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勘查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
4、对勘查开采矿种与勘查开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关闭。
5、对矿山企业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严肃查处。
6、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7、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防治工作
8、严格查处加油站、劳动密集型企业、危化品生产、销售、仓储等各类非法用地行为。
三、检查方式
(一)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在本辖区内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切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建立和完善隐患台帐。要按照“绝不放过一个漏洞、不丢掉一个盲点、不留下一个隐患”的要求,深入到每一个地质环境隐患点、每一个勘查开采矿点等关键部位,对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做好现场记录及影像资料。自查整改报告报局执法大队及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在各所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局里将由纪检监察、矿管、地环地勘、执法监察大队组成督查组,分别对矿山企业、地质勘查施工区、地质灾害点的隐患排查督查及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用地行为的明查暗仿,深入到现场督查指导,督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总结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各股室队所要将本次开展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股室、队、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长要亲自抓,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台帐,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不可有丝毫含糊和麻痹思想,使各类安全隐患整治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集中整治活动。坚持宁严毋宽、宁紧毋松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立即取缔关闭,并对非法勘查采矿业主依法严查重处,真正形成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秩序。
(四)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搞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并作为事故问责依据,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责任。8月29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见附件)、9月30日前报送大检查整改情况。
附件
安全生产大检查数据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15年 月 日
组织检查组(个) | |
其中:四不两直检查组(个) | |
派出检查人员(人) | |
检查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个) | |
排查发现隐患(处) | |
其中重大隐患(处) | |
投入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 |
已经治理隐患(处) | |
其中已经治理重大隐患(处) | |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家) | |
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家) | |
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处) | |
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人) | |
其中刑事拘留(人) | |
责问党政领导干部(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