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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报和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TJDR-2015-26013)
作者: 来源:局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06
 TJDR-2015-26014

桃国土资发〔201541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报和竣工核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91日起,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报和竣工核验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合同或划拔决定书约定开工前5日内要书面申报开工,在出让合同或划拔决定书约定竣工前5 日内要书面申报竣工核验。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开工申报内容:约定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及其它需申报的内容。竣工核验内容:是否按时开工、竣工,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是否违法超占面积、违法转让土地及其它需核验的内容。

三、开工申报和竣工核验工作职责

(一)执法大队职责。

1、受理开工申报、竣工核验和开(竣)工延期申请;

2、负责开工申报和开(竣)工延期申请办理;

3、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4、出具开工申报和开(竣)工延期意见;

5、立卷归档。

(二)处置办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出让用地竣工核验的办理。对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查:是否按时开工、竣工,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及其它需核验的内容;

2、对照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包括宗地各项规划指标核算情况),对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土地差价的,按规定进行核算、执收;

3、受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进行处理;

4、核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出让用地竣工核验意见;

5、将办理资料及竣工核验意见移交执法大队。

(三)政务服务股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竣工核验的办理。对划拨决定书内容进行核查:是否按时开工、竣工及其它需核验的内容;

2、核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竣工核验意见;

3、将办理资料及竣工核验意见移交执法大队。

四、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报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申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自依法处理到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工申报意见。竣工核验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核验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自依法处理到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核验意见。

五、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申报和竣工核验制度的,我局将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等权证手续,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六、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原桃国土资发[2010]39号、桃国土资发[2011]11号、桃国土资发[2011]12号文件废止。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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