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通【2016】2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桃江县松木塘风电场建设项目(一期)用地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735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时间、机关、文号和批准用途。该项目用地批准时间:2016年7月25日;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2016]政国土字第1232号;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位置:桃江县松木塘镇天子山村、松木塘村、竹山村、南河冲村。征收的土地地类及面积:旱土1.0872公顷,林地0.5832公顷,其他草地0.064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 和《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3]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实行货币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被征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到松木塘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