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宗地/海号
不动产坐落(名称)
备注
1
桃国用(2011)第1390号
莫志英
国有出让
桃花江镇胜利街和文化路交叉处
遗失公告
2
桃国用(2008)第120号
戴芙
桃花江滨江路
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 11 月 1 日